導讀:為加強排水戶污水排入集中處理設施的管理,充分發(fā)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能力和作用,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日前公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入標準》(報批稿)。
適用于排水戶污水排入集中處理設施管理同時作為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入標準》(報批稿)日前于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公示。
《標準》共分6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guī)定、嚴禁排入的污水、可以排入的污水、取樣與檢測。其中明確,編制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guī)劃時,應充分考慮規(guī)劃區(qū)域內排水戶污水,綜合分析經濟技術可行性,科學規(guī)劃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現(xiàn)有集中處理設施有能力和新(改、擴)建集中處理設施時,應充分考慮集中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排水戶污水。排水戶污水嚴禁或不允許接入集中處理設施時,應當通過自建設施或者委托處置等方式處理污水。
對于下述污水,《標準》明確嚴禁排入,分別為:1)工業(yè)污水以及規(guī)?;B(yǎng)殖場污水;2)含有GB8978中第一類污染物、含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中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重金屬的污水;3)具有腐蝕性的廢液和污水;4)具有劇毒、易燃、易爆、惡臭等可能危害處理設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物質;5)易凝聚、沉積、造成污水收集管網(wǎng)和處理設施堵塞的污水;6)醫(yī)療廢水;7)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餐廚廢物、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及病死動物。
可以排入的污水則應兼具日累計污水量不得超過集中處理設施的設計規(guī)模、應均勻排入集中處理設施,避免溢流及沖擊影響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排水戶污水水質常規(guī)性指標包括pH值、SS、CODCr、氨氮、總氮、總磷、水溫、色度等8項,其中餐飲類廢水應增加動植物油指標的檢測,食品腌制類污水應增加全鹽量指標的檢測,洗滌類污水應增加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檢測;水質指標最高濃度限值應符合下表要求。
排水戶污水可生化性(BOD5/CODCr比值)應不小于0.3。排水戶污水排入后,集中處理設施調節(jié)池的污水水質不得超過設計水質。有集中處理設施在達標排放的前提下,且排水戶污水必須滿足前述標準。而在取樣與檢測方面,進水應在集中處理設施調節(jié)池處取樣。 采樣頻率和采樣方式根據(jù)排水戶污水類別和排水量而定。采用水量計量裝置測定排水戶日累計污水排放量。具體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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